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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民乐县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2087/2024-00220 发文字号 民政办发〔2024〕68号
关键词 民族宗教领域;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宗教和睦;社会稳定 发布机构 民乐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4-09-07 08:49:23 是否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省市驻民有关单位:

现将《民乐县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829


民乐县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及二十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时、有效、妥善处理民族宗教领域出现的突发事件,切实保护族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的合法权益,有力巩固和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宗教事务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民乐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县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民族宗教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我县民族宗教领域突然发生的群体性上访、械斗、冲突、拥挤、踩踏等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危害社会、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3.1 不同民族成员间因具体经济利益而引发的突发性事件

1.3.2因公开出版刊物、广播影视节目和互联网刊载播发的内容,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不尊重少数民族生活习惯和信教群众宗教信仰、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所引起的突发事件;

1.3.3 因民族间文化传统、风俗饮食习惯、宗教信仰和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多样性、差异性而产生的矛盾纠纷或较大规模的集聚上访事件;

1.3.4 各民族交往以及少数民族人口流动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1.3.5 受境外敌对势力或民族分裂分子渗透、煽动,发生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事件或者不明真相的信教群众参与的与政府对抗的突发性事件;

1.3.6 同一宗教内部因派别、权力、房产继承等引起的矛盾纠纷、械斗;

1.3.7 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因宗教信仰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1.3.8 因土地开发、城市建设拆迁、落实宗教房产政策、景区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的利益而引发的突发性事件;

1.3.9 大规模非法宗教集会,跨地区或在敏感时期组织的非法宗教集会;

1.3.10 辖区内因土地权属、寺院建设、寺院管理等工作引发的涉及宗教领域经济利益的突发事件;

1.3.11 因宗教内部纠纷,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宗教政策不当等引发的突发事件;

1.3.12 宗教活动中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或行为;

1.3.13 其它涉及、宗教因素的突发事件。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引起的民族宗教领域的突发事件,参照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快速反应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社管委)和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确保事件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妥善应对,果断处置。

1.4.2 预防为主、及时控制

立足于防范,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分析,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1.4.3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突发事件的处置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充分发挥县、镇人民政府的职能作用,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责任,协调联动,不得把本级应该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不得把本部门、本单位应该解决的问题推向社会。

1.4.4 教育疏导、防止激化

在处理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和“宜散不宜聚、宜疏不宜堵、宜解不宜结”的原则,切实加强各族群众的思想政治和教育疏导工作,最大限度地团结各族群众和信教群众,最大限度地孤立极少数不法分子,严厉打击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分子的破坏活动。

1.4.5 依法、依政策处理

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客观地对事件予以定性,本着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解决的原则,对事件当中的民事或刑事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进行处理。

1.5 分级标准

按照事件的规模、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及事件紧急程度,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Ⅳ级。

1.5.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5.1.1 涉及民族与宗教方面引发的全国性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件;

1.5.1.2 一次性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1.5.1.3 不同民族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以及不同宗教之间或某一宗教内部100人以上的聚众械斗事件;

1.5.1.4 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20人以上受伤的事件;

1.5.1.5 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50人以上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

1.5.1.6 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特大损失的事件;

1.5.1.7 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和后果的事件。

1.5.2 重大事件(Ⅱ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件(Ⅱ级)。

1.5.2.1 涉及民族宗教方面引发的跨市区域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1.5.2.2 一次性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1.5.2.3 不同民族之间或某一少数民族内部以及不同宗教之间或某一宗教内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事件;

1.5.2.4 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2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

1.5.2.5 涉及民族与宗教方面的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冲击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

1.5.2.6 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造成的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安全的事件;

1.5.2.7 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事件。

1.5.3 较大事件(Ⅲ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件(Ⅲ级)。

1.5.3.1 涉及民族与宗教方面引发的跨县(区)区域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1.5.3.2 一次性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1.5.3.3 不同民族之间或某一少数民族内部以及不同宗教之间或某一宗教内部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事件;

1.5.3.4 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

1.5.3.5 涉及民族与宗教方面的1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冲击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

1.5.3.6 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事件。

1.5.4 一般事件(Ⅳ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事件(Ⅳ级)。

1.5.4.1 涉及民族与宗教方面的县()区域内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1.5.4.2 一次性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1.5.4.3 不同民族之间或某一少数民族内部以及不同宗教之间或某一宗教内部2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事件;

1.5.4.4 造成5人以下受伤的事件;

1.5.4.5 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民乐县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统战部、宣传部、政法委、公安局、教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建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司法局林草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局、信访局、融媒体中心社管委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同志为成员。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确定突发事件处置方针、原则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相关(社管委)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对工作;决定本预案的启动或终止;负责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提出有关处置工作的建议;负责组织、协调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新闻报道、记者采访等工作事项;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担任。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提供处置突发事件中的政策依据和建议;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发现苗头性动向,及时做出分析;向有关(社管委)和相关单位发出预警信息,并提出预防和化解事件的工作建议;及时协调相关(社管委)和部门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实施县应急指挥部的意见和决定,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3.1 县委办、县政府办:负责相关单位的协调组织工作。

2.3.2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民族宗教领域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工作,及时做好分析,向相关单位部门发出预警信息并提出预防和化解的工作建议。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做好各民族群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提供民族宗教方面的动态信息和相关的政策依据和建议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2.3.3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县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的突发事件动态信息,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指导新闻媒体正确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加强舆情管控,妥善处置和化解涉民族宗教领域网络舆情信息。

2.3.4县委政法委:支持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法督促、协调政法各单位密切配合,查处有关民族宗教领域的矛盾纠纷,协调、指导全政法单位全力支持民族宗教等部门依法处置有关民族宗教领域的矛盾纠纷,提供处置突发事件中的政策依据和建议,并提出预防和化解事件的工作建议。
  2.3.5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的秩序,密切掌握事件发展动态,防止事态扩大和恶化,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及境外敌对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插手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开展相关工作,负责获取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注意境外对事件的反应和有关动态。

2.3.6县教育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学校开展党和国家民族宗教理论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协调处理学校内发生的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防止事件范围的扩散,尽快消除不良因素,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2.3.7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各单位有序开展应急事件处置工作,实时收集、整理事件最新动态信息向市应急办报送,落实应急物资,做好相应救助,协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3.8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各族群众宗教界人士的救助安抚工作协调处理因行政区划调整引发的少数民族群众聚集事件和边界地区发生的针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涉及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的矛盾冲突事件。

2.3.9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处理因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土地、矿产等权属纠纷和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改建、扩建、迁建中涉及用地纠纷以及整治乱、滥建宗教活动场所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引发的事件。

2.3.10 县住建局:负责协调处理城市建设和城市房屋拆迁宗教活动场所建设中因涉及少数民族群众和宗教界利益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3.11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协调处理旅游景区建设、管理中因涉及族群众和宗教界利益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监督检查和处理因文化活动和文化市场中出现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事件

2.3.12 县司法局: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群众按法律、法规、政策办事,防止群众因法律政策问题不明或误解而导致矛盾激化。

2.3.13 县林草局:负责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村镇之间因林权争议引发的事件。

2.3.14县市场监管局:配合民宗部门严把清真食品餐饮服务许可关,做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查处消费环节清真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对因餐饮问题引发的民族宗教领域的突发事件,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卫生监督执法调查。

2.3.15 县交通运输局: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紧急救援物资、人员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紧急运输的安全和畅通。

2.3.16 县水务局: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2.3.17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提供药品、抢救伤员,落实救治和转移伤员的医院。

2.3.18县信访局: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引导其依法有序反映诉求。

2.3.19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和处理广播影视节目中出现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事件;及时报道县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的突发事件动态信息,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

2.4 社管委、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职责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预防和处置民族宗教突发重大事件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预警机制,确定本辖区内处置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机制和工作预案。对可能发生影响民族团结、宗教和顺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和隐患,要提前介入,及早化解。对已经发生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要依法进行处置。

               三、预防预警

3.1 预防

(社管委)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的矛盾纠纷,消除隐患,防患未然。要认真宣传贯彻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宗教团体和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作用,及时掌握信息、通报情况、加强防范。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完善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有关情报的报告、收集和研究分析,判定可能发生的事件等级,提高预测预警工作的准确性和处置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效的预防建议和应对措施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3.2 预警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收集到的监测信息,按照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四、信息报送

4.1 报送原则及时限

民族宗教领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在发现或得知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在20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县委、县政府应当在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 报送内容

初次报告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规模、可控程度、发展趋势、事件的初步性质和事故发生原因等。信息内容要客观详实,全面准确,不得漏报、瞒报、谎报、迟报。

过程报告内容:事件发展状态、控制情况、事件变化、性质判断、采取措施、下一步处置安排等。

结果报告内容:处理结果、影响程度、责任追究、整改情况等。

4.3 报送形式

4.3.1 电话报送

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可以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进行信息初步报送,涉密信息通过机要渠道报送

4.3.2 紧急文件报送

县民族宗教部门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要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同时报县政府应急办,并按应急处置程序开展各项工作。

对涉密事件按《保密法》的相关要求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4 信息发布

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照相关规定,提出报道方案、提供统一稿件、审定报道口径,按照有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进行公开报道。

五、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根据事件的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高一级别应急预案。

5.1.1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时,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如下应急准备:

5.1.1.1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事件情况,同时,要求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5.1.1.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5.1.1.3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5.1.2 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Ⅲ)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时,县政府启动本预案,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按照规定程序立即上报市政府应急办。

5.2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经县应急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应急处置工作宣布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3 总结评估

应急状态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认真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责任制,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同时,要组织专家对应急处置过程和应急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县委、县政府。

5.4 责任与奖惩

对积极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6.2 物资保障

建立和健全处置涉及民族宗教领域突发应急事件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处置事件应急预备队所需的车辆、通讯等物资。

6.3 人员保障

建立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成员由县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一旦启动预案,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4 培训演练保障

积极组织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备队队员开展对应急预案的学习及有关方面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不断增强对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

 七、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